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