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