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