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