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