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四章 清廉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清廉 第三十二条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