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