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刑讯逼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