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