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