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