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