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有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