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