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