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