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