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