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