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