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