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4. 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4. 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