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