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