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保证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