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保证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