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