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