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