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最终用户证明;
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最终用户证明;
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