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