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