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