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