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