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