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有关专业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主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和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