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和工业集中城市的标准局,以及自治州、县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