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 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