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