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