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