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