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