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