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