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