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