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