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