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