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